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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2條

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 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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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