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 第7條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7條

證明之申請,經審查,因辦理案件之成績未獲通過者,非經過三個月以上 之時間,不得再行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