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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6條

證明之申請,經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並簽奉核定後發給證明書,其格式另 訂之。 (附件二)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12 3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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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