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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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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之承租、承墾土地中之公地,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時,…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別坵塊整理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洽定之金融機構,…第21條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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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