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