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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之建築物,應准依核准興建之圖樣繼續興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之承租、承墾土地中之公地,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時,…

「選定重劃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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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