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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 一、施工費。 二、材料費。 三、補償費。 四、區域性整地費。 五、界樁設置費。 六、管理費。 前項各款費用標準(每公頃單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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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