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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農地重劃實施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於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列冊函送稅捐機關依規定核免其田賦或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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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農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刪除)第3條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縣(市…第3-1條本條例所稱水路,指為農事經營需要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圳路及灌溉蓄水設施。第4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工程費用之比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擬具…第5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一、施工費。二、材料費。三、補償…第6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以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墊借。前項由…第7條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第8條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其適宜作非農地使用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第10條依本條例或細則規定之書面通知,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之。如…第11條直轄市農地重劃主管機關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準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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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