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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財政部核准後存放其他金融機構。 二、購買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但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農會信用部持有前項第二款之資產中,其屬非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者,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 農會信用部因其他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將餘裕資金存放其他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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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