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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限。但資本支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會員住宅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農會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及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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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