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19條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