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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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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農會信用部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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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