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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單位之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且稽核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會同主管人員要求受檢人員開啟其所經管之箱櫃抽屜等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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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