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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農、漁會信用部應定期將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彙報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彙報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金融業務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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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