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會法 › 第10條

農會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農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AI 白話解釋

「設立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6條農會分為下列三級: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全國農會。本法…第6-1條鄉、鎮(市)、區以下按實際需要,劃設農事小組,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必要時,並得分班工作。第7條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第7-1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設立之…第8條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第9條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並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及成…第11條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第11-1條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合併: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第11-2條農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及契約…第11-3條農會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第11-4條合併後農會應承受合併前農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農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農會。第11-5條合併後農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第11-6條合併後農會於申請對合併前農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
← 第9條看 農會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