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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8條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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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