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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11條

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總幹事之遴聘、解聘及其職掌。 十一、會議。 十二、會費。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修改章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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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