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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 第3條

上級農會合併基層農會者,其考核依前條所定附表一、附表二之考核項目及計分基準分別評分,並以年度總收益為權數,採加權平均法計算其年度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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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