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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 第5條

農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復評,應組成復評小組,並應於受理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復評小組會議完成復評。復評小組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七日前,併同農會申請復評資料及主管機關就復評項目內容之意見,以書面送達復評小組委員。復評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請復評農會列席說明。 復評小組委員組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九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農糧、農業金融、農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全國農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各一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七人至九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農糧、農業金融、農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二)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復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復評小組會議應就農會申請之復評項目逐項討論。復評小組委員對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提出意見列入紀錄。 復評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席姓名。 二、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各復評項目內容之決議。 六、復評後農會年度考核成績。 主管機關應於復評小組會議完成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復評小組所為決議核定復評成績,並將復評成績以書面送達申請復評農會、有關機關;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評者,並應送達上級農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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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