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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71條

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二、上級農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農會及其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農會及其上級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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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