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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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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撤回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農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加蓋原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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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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