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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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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