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第17條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17條

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不適用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