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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19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應依左列規定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 一、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每一投票所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農會之聘任職員擔任,聘任職員不足時,得由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二、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得由主席指定。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農會之聘任職員擔任。 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前項第一款選舉事務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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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