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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6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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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