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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重劃費用負擔,其以土地折價抵付者(以下簡稱抵費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參加重劃之土地折價抵付之,於公開標售後,以所得價款歸還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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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