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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自來水、電信、電力、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協調結果應由重劃區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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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