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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並將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自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後,如有餘額,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依法提存;如有不足,應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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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