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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九條
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聽取其意見。 辦理前項公告時,應檢附下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 三、重劃前地籍圖。 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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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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