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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事人。 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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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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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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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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