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事人。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AI 白話解釋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7條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下列工作:一、控制點檢測及補測。二、圖根測量。三、重劃區邊界測量…第18條辦理重劃土地分配程序如下:一、公告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二、協議合併。三、計算…第19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重劃土地負擔及分配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第2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第22條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直轄…第2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應於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第24條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
← 第20條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