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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3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應於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完成地籍測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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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轉載,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下列工作:一、控制點檢測及補測。二、圖根測量。三、重劃區邊界測量…
第18條
辦理重劃土地分配程序如下:一、公告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二、協議合併。三、計算…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重劃土地負擔及分配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第2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
第22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直轄…
第24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
← 第22條
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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