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32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辦理程序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劃業務者,其抵費地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