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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重劃後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前項重劃完成之日,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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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