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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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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