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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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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三、農業科技園區作…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三、農業科技園區作…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第8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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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