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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供應與繁殖改良作業。以本部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以本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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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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