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為種子(苗)之繁殖、供應、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與推展支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為畜產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及推展所需支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支出。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之支出。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