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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合作社,指依合作社法規定設立,並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以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及休閒農業,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業務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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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