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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5條

農業主管機關為獎勵經營良好之農業合作社,得編列經費,補助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購置營運所需之生產、集貨、貯存、冷藏(凍)、洗選、運銷、製造、加工、包裝、檢驗、驗證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 二、農、林、漁、畜產物通過生產追溯,或取得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所需費用。 三、辦理造林、撫育、林產物伐採及森林經營管理。 四、配合政府辦理食品安全、污染防治、穩定產銷及其他事項。 五、辦理教育訓練、觀摩學習活動,培訓農業專業人才。 六、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營良好,由農業主管機關審酌農業合作社之營運績效、政策配合度、違規情形及最近一年度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之年度考核成績等事項綜合認定之。 協助政府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且經營良好之農業合作社,農業主管機關得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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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農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第3條本辦法所稱農業合作社,指依合作社法規定設立,並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以從事農作、森林…第4條農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農業合作社之方式如下:一、輔導農業合作社提升國產農產品形象與價值、穩定產銷…第6條農業合作社經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者,農業主管機關就其業務執行部分應輔導其改善;…第7條本辦法於農業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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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