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 第6條

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6條

農業合作社經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者,農業主管機關就其業務執行部分應輔導其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輔導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其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