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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1條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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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