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第22條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低利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申借案件核定擔保方式,並輔導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低利貸款」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刪除)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
第19條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
第20條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之利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如有調整,並隨同調整。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
第21條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
第21-1條
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件,…
第23條
貸款風險由經辦機構承擔。
第24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
第25條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
第26條
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
第26-2條
(刪除)
第26-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 第21-1條
看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