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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條

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錄。 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 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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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