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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 糧食平準基金及漁產平準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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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