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糧食平準基金及漁產平準基金二…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糧食平準基金收入。三、漁產平準基金收入。四…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糧食平準基金支出。二、漁產平準基金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第8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國庫事務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