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糧食平準基金收入。 三、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