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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性、農業發展潛力、農 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農業推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 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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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