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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實施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推廣設施;執行農業推廣計畫時,其 推廣對象應包含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產 銷班及消費者。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協調農業、社會及教育單位,規劃辦理轄區 內之農村居民生活改善、農村青少年推廣教育及農村社區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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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