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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 ,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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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