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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機構應為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且依公司法 設立,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民營本公司: 一、公司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食品、農產加工品、生技或農業 機具設備製造者。 二、公司淨值為正值,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四、如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者,應領 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 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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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